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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日期: 2022-03-16 10:20:25 来源: 江苏经济报

3月10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令被告人蔡某某支付赔偿款4368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宿城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一乡镇经营移动代理点过程中,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取得客户手机,将客户手机号码及收取到的手机验证码出售给他人,他人利用被告人蔡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在“京东”“微信”等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被告人蔡某某共计非法获利4368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于2021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蔡某某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来宽 周 建)

标签: 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 网络平台 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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