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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快递服务行为开展联合整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发布日期: 2021-08-11 16:10:5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日,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快递服务行为开展联合整治,明确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在各企业官网公示提供快递寄达服务的省内行政区域(详细至建制村),未按要求公示的,视作全域提供快递寄达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将不能提供快递寄达服务的建制村名录报送至各设区市邮政管理局进行备案,未按要求提交备案的,视作全域提供快递寄达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对网点收寄及上门揽收的快递服务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且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可与寄件客户在协议中约定末端投递方式并向所在地设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未备案的视同按名址上门投递。

此外,自7月31日起,对城市区域及各快递企业官网公示可提供快递寄达服务的建制村,各快递企业若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件放置到驿站、智能快件箱、乡镇网点或其他代收点,不按约定名址投递;以超派送范围或经营困难等为由,强行向收件人加收额外派送费、运输费、保管费等;延误、虚假签收等其他降低快递服务标准的行为,将重点予以整治。(施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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