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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多合一”新规重磅出炉
发布日期: 2020-11-24 09:07:20 来源: 北京商报

千呼万唤始出来,11月23日,继保险公估人、经纪人的监管制度相继出炉后,保险中介“三部曲”最终章——《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登场。这份事关1779家专业代理法人机构、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00万保险从业人员的新规,提高了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注册资本、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同时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设置、完善了退出机制和监管罚则。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炉,不仅解决了保险代理人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问题,还标志着保险中介制度顶层设计的搭建完成。监管政策的出台将会逐步营造出一个规范、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推动保险营销体制变革和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提高区域机构注册资本、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提升门槛上,《规定》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称,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总体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而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居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加,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增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过低,必然导致规模小,业务经营上只能经营一些简单产品,容易形成市场的恶性竞争,不符合监管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的要求——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增加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清偿能力能够跟上。

“因此,提高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会促使市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做大做强,能够更好地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行为,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这一规定将带来的影响,李文中如是说。

此外,《规定》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同时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等。

“此举可以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业内人士直言。

李文中也评价称,这是一种奖优罚劣的监管措施,有利于规范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做大做强,提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的环境,减少侵害消费者利益与不正当竞争现象,不断改善行业形象。

提高准入门槛、强化主体责任的同时,《规定》还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对此,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分析称,执照的有效期将与营业执照的经营有效期相一致。他解释称,以前部分机构三年有效期内基本上没有什么业务,就可能没有办法通过审批,那么这张牌照就会失效。

按照现行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保渠道除外)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向相关机构申请续期。

“在我国保险业高增速时期,针对保险中介机构内控薄弱、处于发展初期的阶段,设置3年期许可证审批,有助于监管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及有效退出。目前适度宽松许可证期限,也体现监管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激发市场活力及扩容规模的目标。”中银证券非银分析师兰晓飞分析称。

完善退出机制扎紧监管罚则“篱笆”

与准入门槛划定相对应的是退出机制的完善。《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等。

具体而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存在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情形,将被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同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注销后,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许可证的,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业内人士分析称,若保险代理公司被强制退出市场,或许会对公司未来的资本市场运作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而退出机制的完善,或许可以缓和这类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方便公司主动退出。

此外,《规定》在监管罚则方面也进一步铺设了“电网”。除了要检查业务许可相关事项是否获批或履行报告义务外,资本金、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提交材料等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均被列入查验范围。

在与之配套的违规者应负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也依然扎紧了“篱笆”,尤其是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方面。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是加强与规范对兼业代理机构监管的需要。”李文中解释称,过去《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这不利于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有效监管。特别是在没有罚则的情况下会导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出现同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不一样,甚至可能是专业代理机构需要受到处罚,而兼业代理机构不受处罚。因此,《规定》中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设置相对统一的罚则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兼业代理市场行为不断规范。

顶层设计架构出炉配套文件将陆续“补位”

一直以来,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保险代理人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而《规定》的正式落地,则意味着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

保险代理人迎来“多合一”监管制度的同时,保险中介领域顶层设计“三部曲”也随之问世。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早在《规定》发布之前,银保监会已经下发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规定》的出炉,意味着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

对于保险市场而言,保险中介行业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其一,保险中介是销售保险产品的主渠道。数据显示,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多年来一直保持在85%左右。其二,该领域也是实现稳定就业的主阵地。2019年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就业人数占全国7.7亿总就业人数的1.6%,约每63名就业人口中就有1人从事保险中介行业。

李文中介绍称,以往虽然监管规则较多,但是相互衔接不是很好,一方面会出现监管漏洞,另一方面可能造成监管上的不公平、不公正,有违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保险中介机构数量较多,规模偏小,很多机构内部治理不完善,容易出现经营风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此外,市场行为不规范,一方面误导与欺诈消费者,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恶性竞争,再一方面也有不遵守执业规范与要求,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现象。

“三部曲”主干落地,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在路上。银保监会相关人士介绍称,未来会有更多保险中介行业配套文件出炉,比如下一步将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总之,这些监管政策的出台将会逐步营造出一个规范、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推动保险营销体制变革,乃至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对此,李文中如是评价。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周菡怡

标签: 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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