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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依法监督一监外执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
发布日期: 2020-07-24 10:33:28 来源: 检察日报

“从3个多月的情况来看,马某能够落实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表现良好。”7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电话向阜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负责人回访马某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收到了肯定的答复。

2018年5月31日,马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与此前两次犯盗窃罪但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但因马某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无法收押。后经合肥市中级法院委托医院对其进行医学诊断,并聘请专家组进行审核,确认马某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且合并有靶器官受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19年1月8日,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决定。

然而,马某系外地在合肥市长期流浪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无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在其户籍所在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法院先后4次向马某的合肥市暂住证地址所在地的司法局和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移送马某的相关资料,并多次沟通联系,但均因不具备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被退回。马某接受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处于“挂空档”状态,迟迟落不到实处。

今年初,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在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专项检察行动时,发现了此问题,并及时上报合肥市检察院。为有效解决马某“社区矫正难”问题,合肥市检察院和庐阳区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动发力共同破解。办案组在多方调查后了解到,马某虽然身患疾病,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在老家找到了一份看守鱼塘的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本人明确表示愿意回到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且已经在户籍地租房长期居住;最后一次刑事判决后,没有重新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自愿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办案组对全部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让马某回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最具可行性。

“有困难我们克服,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落实。”4月8日,疫情稳定后,合肥市检察院立即牵头组织庐阳区检察院、法院相关办案人员赴马某户籍地,与当地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马某接受社区矫正问题。在充分沟通协商后,当地司法局同意接收马某。

经合肥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检察、法院、司法等各方通力合作,判决生效将近两年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马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马云东)

标签: 监外执行罪犯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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